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715號
CTDV,111,司促,2715,20220407,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15號

債 權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債 務 人 周温純兼周金連之繼承人


周楊阿李即周金連之繼承人


周寶珠周金連之繼承人


周寶惠周金連之繼承人


周溫耀周金連之繼承人


周茂裕周金連之繼承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周楊阿李、周寶珠周寶惠周溫耀周茂裕應於繼
承被繼承人周金連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周温純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陸拾壹萬肆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八
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