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89號
CTDV,111,勞補,89,202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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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89號
原 告 張森凱
張輝兆
吳志隆
林清朗
楊三法
周炳仁

許國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
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
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
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
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各該原告應分別繳納如附表「
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暫免徵收(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補繳裁判費 1 張森凱 158,075元 1,660元 1,107元 553元 2 張輝兆 259,025元 2,760元 1,840元 920元 3 吳志隆 196,950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4 林清朗 166,792元 1,770元 1,180元 590元 5 楊三法 238,451元 2,540元 1,693元 847元 6 周炳仁 219,618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7 許國興 248,400元 2,650元 1,767元 8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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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