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08號
原 告 王子健
吳建慶
楊進旺
蕭忠心
洪運華
蕭宗信
蘇富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
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
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
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
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補發退休金) 應徵裁判費 暫免徵收(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補繳裁判費 1 王子健 209,350元 2,210元 1,473元 737元 2 吳建慶 220,871元 2,430元 1,620元 810元 3 楊進旺 206,567元 2,210元 1,473元 737元 4 蕭忠心 223,650元 2,430元 1,620元 810元 5 洪運華 172,083元 1,880元 1,253元 627元 6 蕭宗信 226,228元 2,430元 1,620元 810元 7 蘇富龍 218,344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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