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聲字第1號
抗 告 人 劉慧美即高雄市私立弘學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于子真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
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