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世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
,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7,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