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9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佑儒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洪敏智
被 告 王秋月
王龍泉
王金生
王修微
王宜思
王俞双
王秋惠
王秋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就被繼承人王金順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於民國109 年9 月8 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就如附表所示土地 於109 年9 月14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 銷。
二、被告王金生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於民國109 年9 月14日所 為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王秋月積欠原告債務新臺幣(下同)750,12 2 元及利息未償,原告已取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
促字第36878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被告之被繼承人王 金順死亡後,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王秋月依法得繼承,仍 於109 年9 月8 日與其他被告共同為遺產分割協議,將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均分配予王金生(下稱系爭協議),由被告王 金生於000 年0 月00日就如附表所示土地單獨為繼承登記( 下稱系爭登記)。王秋月之行為顯係將其繼承如附表所示遺 產之應繼分無償移轉予王金生,有害於原告之債權,爰依民 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㈠被告就被繼承人王金順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所為系爭 協議,及就如附表所示土地所為系爭登記,均應予撤銷。㈡ 被告王金生應將系爭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下列事實,被告王秋月、王金生、王修微、王宜 思、王俞双、王秋惠、王秋如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 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另本院審 酌調查證據結果,堪信屬實:
㈠王秋月積欠原告750,122 元及利息未償,原告已取得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36878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 書。
㈡王金順於109 年3 月2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被告 為繼承人。
㈢被告於109 年9 月8 日書立系爭協議,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分配予王金生,並於109 年9 月14日辦理系爭登記。 ㈣王秋月現有財產不足以清償積欠原告之債務。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 項或第2 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 ,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 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45 條規定,債權人之撤銷權,自 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 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 過10年而消滅。所謂撤銷原因係指構成行使撤銷權要件之各 事由而言,在無償行為,應自知有害及債權之事實時起算( 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05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 109 年9 月8 日為系爭協議,於109年9 月14日辦理系爭登 記,原告則於110 年8 月20日提起本件訴訟,有本院收狀日 期記載可資為憑(見審訴卷第9 頁),顯見原告提起本件訴 訟,未逾民法第245 條規定之除斥期間。
㈡被繼承人王金順於109 年3 月28日死亡,王秋月為其之繼承 人之一,無拋棄繼承之案件繫屬(見審訴卷第53頁),原可 與王龍泉、王金生、王修微、王宜思、王俞双、王秋惠、王 秋如共同繼承王金順遺留之遺產,卻協議將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均由王金生繼承,僅分得存款4,138元之8分之1,並將系 爭土地分割登記予王金生,堪認王秋月係將其得繼承所得之 遺產,無償讓與王金生,王秋月又無資力清償積欠原告之債 務,所為係以系爭協議減少其積極財產,致原告無從自王秋 月原可繼承取得之遺產獲得清償,已有害及原告債權之實現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請求撤 銷被告間所為系爭協議之債權行為及系爭登記之物權行為, 暨請求王金生將系爭登記予以塗銷,應屬有據。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求為 判決如主文第1 、2 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翁熒雪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附表:
編號 性質 財產內容 權利範圍/ 金額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1/12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3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24 4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 1/3 5 存款 中華郵政甲仙郵局 4,1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