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937號
CTDV,110,訴,937,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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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937號
原 告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林若馨律師
陳星宇律師
被 告 龍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零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 本件債務履行地為高雄市大樹區,為本院轄區,依前開規定 ,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10,279元,並自民國110年9月1日起 至貨款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110年9月16 日變更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10,279元,並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貨款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自屬合法,應 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訴外人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鋼公司)於109



年9月15日標得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國防部軍備 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光復營區大樹營區新建工程( 光復營區)」標案(下稱系爭工程)後,為完成系爭工程, 即將工程分包委由各次承包商施作,被告則係聯鋼公司之次 承包商之一。為便於管理,含被告在內之各次承包商均同意 施作系爭工程之用料均統一透過聯鋼公司於通訊軟體Line「 鳳勝-聯鋼叫料專區」之群組向原告訂購用料,由原告送貨 至高雄市大樹營區光復營區交付予含被告在內之各次承包 商施作。兩造議定買賣標的與單價後,亦係透過聯鋼公司於 通訊軟體Line之群組向原告叫貨,兩造合意約定以每立方米 2,074元(未稅,稅後為2,177.7元)之價格向原告訂購175 型水泥,並約定每一季結算,由原告以發票請款,被告以30 日期支票付款。被告於110年1月6日至110年3月26日間向原 告購買175型水泥共計418立方米,依兩造間買賣契約約定, 被告即應給付貨款計910,279元,且被告應於收受原告所開 立之請款發票後即開立票期30日內之支票,用以支付貨款, 然被告迄今就910,279元之貨款並未開立支票或付款予原告 。爰依民法第367條規定及兩造買賣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貨款910,279元及其法定利息;倘本院認買賣契約不 存在,則備位依民法第179條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原告 相當於418立方米之175型水泥市價之不當得利即910,279元 及其法定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陳述。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本期款項結帳單、電子發票 證明聯、混凝土出貨單、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前期款項之結 帳單及被告支付款項之支票為證(見審訴卷第15至79頁、第 115至167頁),且原告開立交付被告之發票,亦經被告持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申報營業稅扣抵,有該局111年3月2日南 區國稅審四字第1112001704號函暨檢附之被告進項憑證明細 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至33頁),更可徵被告確有向原 告購買該等混凝土之事實。況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是被告對於原 告主張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 認,故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是兩造間既就混凝土成 立買賣契約,復經原告於110年1月6日至110年3月26日間依 約給付被告175型水泥共計418立方,原告自得依兩造間買賣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910,279元。從而,原告 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910,279元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0年8月26日起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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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