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20號
CTDV,110,訴,320,2022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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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玉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方泉生

法定代理人 方水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方麗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
月25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1年3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於同年月28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 表可稽,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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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