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
聲請人即債 陳盈金即陳亭君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黃勇雄 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又查,
據聲請人目前名下僅有1輛汽車,聲請人自陳該車是貸款購
買,故車輛設有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本院認變價所得應不足
清償擔保債權,是無處分實益;另查,聲請人108年度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曾顯示1筆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
同)35,280,000元之武恩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武恩德公
司)投資額,經本院函詢該公司,武恩德公司表示原全體股
東是於民國108年12月09日委託第三人蔡○○處理股權讓渡事
宜,由武恩德公司現負責人以開立14張支票方式給付蔡○○共
12,000,000元受讓全部股份,本院按聲請人原持有股份比例
計算,聲請人應分得金額為4,233,600元,惟聲請人於出席
本院111年2月16日債權人會議時主張,武恩德公司原由其配
偶獨自經營,全體股東均為配偶人頭,配偶於13年前已去世
,配偶去世至股權讓渡前該公司均無營業,因全體股東困擾
公司勞健保費等支出又害怕未繳稅款遭境管,故委由蔡○○處
理股權讓渡,但不知蔡○○有收受支票,全體股東均無受價金
分配,且主張縱蔡○○確實有收受價金,其與配偶間也可能有
債務關係等節,因聲請人所提出108年4月至110年2月郵局存
摺無大額入帳記錄,聲請人是否有收受股權讓渡對價不明,
本院認無以國庫代墊選任律師為管理人之報酬,向聲請人提
起撤銷訴訟實益,出席債權人會議債權人亦對終止算程序無
意見,另經本院函詢全體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
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聲請人108、109年度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高
雄市監理所函、武恩德公司股權讓渡契約書影本、統帥營造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讓渡前名稱)股東會臨時會議事錄與
簽到簿影本、聲請人陳報狀、本院111年2月16日債權人會議
筆錄、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函、送達證書、債
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
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
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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