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榕容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榕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榕容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 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及3月確定,並於民國110 年4月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4 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3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 第253號),爰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俊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