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1年度,134號
CTDM,111,審易,134,20220427,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成杰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
66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成杰與告訴人呂達寬均為網路遊戲英雄聯盟」之遊戲玩家。被告於民國110 年8 月10日11時5 分許,在其母蕭定西(所涉妨害名譽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位於高雄市○○區○○街00號9 樓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線至上 開網路遊戲時,因遊戲角色選擇糾紛與告訴人發生齟齬,竟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遊戲之公共留言版上,以其所使 用之角色暱稱「史詩級大騙」,對告訴人所使用之角色暱稱 「有點小戀愛」辱罵「狗畜生」、「死廢物」等字句,足以 貶損告訴人之社會及人格評價及其在「英雄聯盟」網路遊戲 社群中之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 辱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 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被訴上開罪嫌,業與告 訴人在本院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 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聲請狀附卷可稽,爰依前揭法律之規定 ,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