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朱瑀婕 住○○市○○區○○街00○0號(即高雄 ○○○○○○○○甲仙辦公處)
被 告 洪瑞霖
保順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樑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審原交易字
第4號,嗣改分為111年度原交簡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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