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1年度,137號
CTDM,111,審交易,137,202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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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和彬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
44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和彬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蔡和彬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下午6時許,在高雄市○○區○○○ 路00巷00號之3之土地公廟飲用米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猶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下午6時許至7時25分許間之某時,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7時 25分許,行經高雄市梓官區中正路與赤崁東路92巷路口時, 因未戴安全帽而為警攔查,發現其酒氣濃厚,於同日下午7 時35分許,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30毫克,而悉上 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 諱(見警卷第14頁;偵卷第29至30頁;本院卷第28頁、第34 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赤崁派出所酒精濃度 呼氣測試報告、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 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佐(見警卷第25 至31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為論罪科 刑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業 於111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0日施行,將原法定



刑「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 下罰金」,提高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 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未較有利於被 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 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規定處罰。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㈢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 交簡字第329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本院以109年度交簡 上字第2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10年3月23日執行完畢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本院審酌被告所犯本案與前揭徒刑執行完畢之案件罪質相 同,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再犯相同之公共 危險案件,顯見被告未能悔悟酒後駕車之危險及過錯,足認 其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依被告本案構成累犯及犯罪情節, 並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之罪刑不相當情事,仍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酒後駕車前科紀錄,有前揭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除構成累犯不重複評價 外,本次已屬第6次再犯酒後駕車犯行,仍於酒後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30毫克,超過法定標準值數倍之情形 下,貿然騎車上路,顯見其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 用路安全,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 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應對於該 項誡命知之甚詳,猶不知警惕,再犯本案相同之公共危險罪 ,顯然欠缺守法意識,對社會危害性非低;惟念及被告犯後 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此次犯罪幸未造成實害之危害程度, 兼衡其自述教育程度、工作、經濟、身體狀況及家庭生活狀 況(詳見本院卷第3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提起公訴,檢察官鍾葦怡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昰澧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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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