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91號
CTDM,111,單禁沒,91,2022041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振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玖肆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搖頭丸壹包(驗後淨重零點貳肆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振愷經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 並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 第186號裁定入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 後,因該所評定被告無繼續施用傾向,被告即於110年10月8 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另案,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 橋頭地檢)檢察官於110年10月18日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1 1、1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108年7月17日於高雄 市路竹區遭警查獲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乙案,因係在上開觀察 、勒戒前所為,而經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 第182號簽呈簽結等情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橋頭地檢檢察官 簽呈等件為憑。而被告於前開案件遭查獲時,經扣得搖頭丸 1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之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卷為憑。又上開扣得之搖 頭丸1包經檢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 (驗後淨重為0.243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 包則經檢驗結 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後淨重為0.94公 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 凱醫驗字第62029、71282號)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 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 ,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