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15號
CTDM,111,單禁沒,115,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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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
第41、4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執聲字第31
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參貳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慶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第41、409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業經 期滿,而扣案白色粉末4包經送驗結果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成分而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 度毒偵第41、409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從 民國108年5月2日至110年5月1日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 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堪以認定。前開案件扣得白色粉末4包(驗餘淨重合計1.32 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扣押物 品清單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各1份(發文 字號調壹字第10823001510號,毒偵第41號卷第35、45頁) 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依前開規定併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尚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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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