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02號
CTDM,111,單禁沒,102,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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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8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前淨重為零點零玖參公克、檢驗後淨重為零點零捌參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韓嘉玲因涉犯施用毒品罪嫌,經執行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經臺灣 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檢驗後淨重0.083公克) 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 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08號裁 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橋頭地 檢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 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係警方於民國110年5月1 0日23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查獲,有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在 卷可參,且經被告於偵查中自承係施用剩餘,上開扣案物經 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前淨重0.09 3公克,檢驗後淨重0.083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 年10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92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書在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所殘 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 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 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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