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9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易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7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易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所載「因面 有酒容而為警攔查」更正為「因未戴安全帽而為警攔查」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莊易璋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情形罪。又被告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與執 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衡以其構成累犯之前案亦為公共 危險(酒後駕車)案件,竟未能悔改,其置公眾安危於不顧 之心態,至為明顯,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與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無違 ,爰依法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有1次公共危險(酒後駕車)之前科紀錄( 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 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 有高度危險性,詎未因此心生警惕,竟再次於服用酒類後,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0毫克之狀態下,仍執意騎乘 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除不顧己身安全外,更漠視往來公眾之 人身、財產安全,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 度尚佳,且本次違法行為並未肇生交通事故,暨其為高職畢 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罪動機 、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楷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733號
被 告 莊易璋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巷00弄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易璋於民國10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以109年度交簡字第16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 110年2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1年3 月22日5時許起至8時30分許間,在高雄市茄萣區海上飲用保 力達2瓶後,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11時許,基於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1時9分許,行經高雄市○○區○○ 路000號前,因面有酒容而為警攔查,經警對其實施吐氣酒 精濃度測試,而於同日11時19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為每公升0.30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易璋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 諱,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又被告有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黃 楷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