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84號
CTDM,110,附民,84,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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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湯正賓
湯正雄
湯麗琴
被 告 湯豐存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87號),經原
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就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參佰元之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 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 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 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 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 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湯豐存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 月30日以109年度訴字第287號判決部分有罪在案(詳如該判 決事實欄所載),而原告既已於該案審理期間,對被告提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且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上開被告有罪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三、至被告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87號判決無罪部分(詳如該 判決理由欄乙、無罪部分所載)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林 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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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