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陳中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21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 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 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 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 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16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91NX6883-0 1 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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