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62號
TYDV,111,重訴,162,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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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


被 告 李育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 生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消費者保護法 第4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因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涉訟,兩造簽訂 之「台中商業銀行個人購屋貸款借據」第12條約定:「倘因 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 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 用。」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甚明。又該等「台 中商業銀行個人購屋貸款借據」封面有原告「台北分行」之 戳章,本院顯非兩造間之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本院並非 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規定之管轄法院,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4 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裁定移送之。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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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