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原 告 連淑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紹榕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250元,扣除已
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7萬4,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