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3號
TYDV,111,重訴,13,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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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 告 魏勝亮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被 告 魏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日15時20在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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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