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7號
反訴原告即 鍾靖緣
被告
反訴被告即 李慶雄
原告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並聲明:反
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560萬元及其利息,惟未
據繳納反訴第一審裁判費5萬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