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24號
TYDV,111,訴,324,2022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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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4號
原 告 黃隆洋
訴訟代理人 黃顯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鈺真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標
的價額(即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分之1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萬3,7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
,880元,扣除已繳納之1萬1,098元,尚應補繳1,78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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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