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2號
原 告 鄭貞雄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
被 告 蔡元裕
徐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仍有必要,爰命再 開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