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02號
TYDV,111,訴,202,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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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2號
原 告 鄭貞雄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
被 告 蔡元裕
徐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仍有必要,爰命再 開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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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