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60號
TYDV,111,補,260,202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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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黄柏豪
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騏泰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
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財產權
訴訟,然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又該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額數,經司法院於民國91年1月29日以(91)院台廳民
一字第03074 號函提高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並自91年2
月8 日起實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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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騏泰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