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承攬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36號
TYDV,111,補,236,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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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6號
原 告 呂盈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梨娟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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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