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11號
TYDV,111,補,211,202204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陳慶玉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律師
被 告 余杰翰

法定代理人 余建興

上列原告被告余杰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