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
,472,5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1,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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