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京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錚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嚴珮綺律師
被 告 呂明儒
高城泰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美娟
被 告 大立光裝潢建材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温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明儒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9,60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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