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76號
TYDV,111,補,176,2022041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甘業鑫
被 告 黃惠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惠真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