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告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瀧藏
被 告 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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