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70號
TYDV,111,補,170,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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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駿一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官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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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一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