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51號
TYDV,111,補,151,202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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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張魏美智
訴訟代理人 翁松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秝源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被告塗銷
登記之不動產價值核定之。爰依鄰近地區、條件相仿之房地近年
實價交易登錄資料(卷附),估計為新臺幣(下同)3,100萬元(1
300萬元除以該建物3層面積114.96平方公尺,單價為113,083元
,本件建物4層面積為277.07平方公尺,價值為31,331,907元,
取其百萬元整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8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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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