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三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法院 裁定許可,始得閱覽、抄錄或攝影他人間訴訟卷內文書,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所謂有法律 上之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 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 之利害關係在內。
二、聲請人以其係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674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 件(下稱系爭事件)原告耕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耕宇公司 )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3號破產事件選任之監 查人,亦為耕宇公司之優先債權人。系爭事件係耕宇公司破 產管理人陳淑貞依第五次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對台硝股份有限 公司提起訴訟,目前破產財團扣除相關費用後,將不足清償 聲請人之債權,系爭事件訴訟結果將嚴重影響聲請人之利益 ,爰聲請閱覽該事件卷宗等語。惟聲請人未依前揭規定提出 經系爭事件當事人同意之證明,其雖為系爭事件原告之債權 人,就系爭事件之結果或有事實上及經濟上之利害,但對其 債權存在則無任何影響,聲請人復未釋明系爭事件與其為原 告之破產監查人有何關聯,均難認聲請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 係,其聲請閱覽卷宗,自不應許可。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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