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84號
TYDV,111,聲,84,202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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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私立劍橋幼兒園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堃弘
共 同
代 理 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吳佳真律師
相 對 人 桃園市桃園區小檜溪暨埔子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桃園區小檜溪暨埔子自辦市地重劃
區重劃會間給付補償金案件,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39號給付補償金事件於民國107年6月11日、107年7月23日、107年9月17日、107年10月22日、107年12月10日、108年3月18日、108年5月6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 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 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 3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39號給付補償金事件 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 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 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 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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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