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64號
TYDV,111,聲,64,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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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汪曦恩 住○○市○○區○○○街00號00樓之0 室
相 對 人 王木村
孫佩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 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 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 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就本院民事執行處111年度司執字第20182號強 制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11年度重訴字 第102號受理在案,並提出本件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惟聲 請人本案訴訟起訴為不合法,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本件聲 請即與前開要件不符,應併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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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