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5號
抗 告 人即
聲 請 人 謝昕穎(原名謝菁菲)
代 理 人 楊本浩
相 對 人 張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11年度聲字第5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