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1年度,952號
TYDV,111,票,952,202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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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952號
聲 請 人 邱顯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明輝邱珮雯(原名:邱珮汶)間請求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提出徐明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正確完整之附表(附表應增列票號、提示日、利
息起算日、利率,併請更正為正確總金額)。
四、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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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