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1年度,948號
TYDV,111,票,948,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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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948號
聲 請 人 林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佩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填載如附件所示
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
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票面金額、發票
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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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