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1年度,1201號
TYDV,111,票,1201,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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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1201號
聲 請 人 陳秀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聲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陳秀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聲請狀附表編號1之本票到
期日經修改,然修改處未經發票人簽章,故視為未修改
;且該本票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載到期日)。又
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
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
示日)寄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
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
四、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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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