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1年度,1092號
TYDV,111,票,1092,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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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1092號
聲 請 人 蔡黃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壽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蔡黃惜、相對人陳壽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二、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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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