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1年度,1046號
TYDV,111,票,1046,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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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1046號
聲 請 人 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毓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智茗劉佳圲、謝順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謝智茗劉佳圲、謝順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二、承上,若上開相對人中有改名者,請具狀更正;若有死
亡者,請撤回對該相對人之請求。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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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