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1年度,39號
TYDV,111,消債清,39,2022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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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雅萍
代 理 人 許惠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附件:
一、提出峻安工程商行現仍為停業之證明文件(依公示資料查詢 停業自110年5月1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二、聲請人是否領有之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 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育兒津貼等) ?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 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三、是否有汽車或機車?若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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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