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1年度,26號
TYDV,111,消債清,26,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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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李大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聲請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經債權人陳報現狀態
為毀諾,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明毀
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每期繳納金額?於何
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陳報聲請人現職為何?並提出目前每月薪資證明文件,如薪轉
戶存簿影本、薪水袋或薪資條,倘無薪資證明文件或無業,請
出具收入切結書。
3.陳報聲請人名下所有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
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
約金若干?請條列式列出,並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4.陳報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所領有之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
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其金額若干?請分項
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5.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機車?若有,請提出機車行車執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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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