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94號
TYDV,111,消債更,94,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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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婉瑩
代 理 人 陳彥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件
一、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許銘志許黃熟陳姵璇、陳柏勳有 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 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 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二、陳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 有,其期間、金額。
三、提出受扶養人許銘志許黃熟陳姵璇、陳柏勳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108年度至109年度之財產歸戶及綜 合所得資料,並陳報許銘志許黃熟陳姵璇、陳柏勳有無 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 貼、房租津貼)及金額,並說明受扶養人許銘志許黃熟陳姵璇、陳柏勳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 義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併請 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又聲請人就其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 金額,並提出教育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 證明及計算方式。
四、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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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