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素娥
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孫志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附件:
一、聲請人前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 協商成立後,目前狀態為毀諾,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 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 情形)?每期繳納金額?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陳報聲請人若現已無在職,請出具收入切結書。三、聲請人是否領有之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 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育兒津貼等) ?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 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四、依現行資料顯示,聲請人收入扣除支出與聲請人所提出還款 計畫之每月還款金額3,000元不符(每月收入6,000元-支出3 ,467元=2,533元),請說明倘開始進行更生程序時,有何擔 保得以履行還款方案(應具體說明還款資金來源),並請提 出最新還款方案(包含每月收入、每月支出,及每月可還款 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