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65號
TYDV,111,消債更,65,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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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呂怜緗呂貴琴

代 理 人 葉智幄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因更生 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自應具體陳 明其債權人之姓名、地址、債權種類,以供本院調查,更應 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狀況及不能清償 債務之情事。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 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次按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及證 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附表:
一、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收入證明文件。如有打零工 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 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二、請提出自108年10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 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 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 隱匿財產之虞。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 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或住址)及提供原因。三、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 業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請說明聲請人係於何時領取? 領取之金額為若干元?領取後之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四、依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 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僅餘新臺幣(下同)1,062元,何以調解 時可提出每月清償2,000元之方案,其負擔來源為何?是否 有據實陳報收入、支出之情形?
五、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 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六、請提出門牌號碼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0巷00弄00號房 屋之稅籍證明,並提出鄰近地區實價登錄或房仲交易價值參 考資料以釋明聲請人名下房屋之市場交易價值大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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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