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清瑩 代 理 人 王柯雅菱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1.說明聲請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三商美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威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之收入為何?現是否仍有前開各項收入?請詳述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2.提出聲請人父親之108年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正本)。3.提出聲請人父親之其餘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4.陳報聲請人名下所有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 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 約金若干?請條列式列出,並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5.陳報聲請人及父親所領有之所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 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包含國民年金、勞退) ,其金額若干?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 6.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機車?若有,請提出機車行車執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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