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123號
TYDV,111,消債更,123,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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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清

代 理 人 王柯雅菱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說明聲請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三商美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威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之收入為何?現是否仍有前開各項收入?請詳述並檢附相關證
文件
2.提出聲請人父親之108年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正本)。
3.提出聲請人父親之其餘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4.陳報聲請人名下所有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
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
約金若干?請條列式列出,並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5.陳報聲請人及父親所領有之所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
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包含國民年金、勞退)
,其金額若干?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6.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機車?若有,請提出機車行車執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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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威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