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佩娟
代 理 人 黃秀忠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
1.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11年起調整至早班之薪資證明文件,如薪
資條或薪資戶存簿影本。
2.陳報聲請人是否仍於「亞洲藏壽司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台灣沃克有限公司」等處打工?其
收入為何?現是否仍有其他兼職?如有,請併陳報兼職單位及
收入情形。
3.陳報聲請人名下所有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
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
約金若干?請條列式列出,並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4.陳報聲請人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
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其金額若干?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
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